关于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发布时间:2013-05-16浏览次数:52

各学院(中心):
    为了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广大师生的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发厅〔2013〕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园安全稳定工作的通知》(教电〔2013〕92号)的有关要求,请各单位认真做好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明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放射性物品、腐蚀品八大类。危险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年版)》为准。其中:剧毒化学品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以及今后国家颁布的新种类剧毒化学品为准;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名,以《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附表所列为准。
二、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管理
1、学校危险化学品的购买,根据类别实行分级分类管理,严禁实验室未经审批私自购买。其中,保卫处负责全校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审批,其余危险化学品在购买前,必须将所需购买的品种、数量、用途、使用人等报所在学院(中心)审批,并由学院(中心)做好备案。
2、采购危险化学品时,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类别,分别到公安或者工商部门指定的具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公司进行采购。严禁从没有危险化学品经销权的单位购买。
3、运输危险化学品时必须按照公安和交通部门的规定,交由有资质的公司运输,严禁携带危险化学品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三、加强危险化学品的贮存管理
1、学校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房主要贮存全校剧毒化学品和易制毒化学品。各学院(中心)根据实验需要,设立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柜,用于短期、少量贮存其它危险化学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保卫处审批,也可设立专用库房。
2、危险化学品贮存专用库(柜)必须符合安全、消防的要求,必须配备防火、防盗、通风、应急处理等设施。危险化学品的贮存方式、方法及数量等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的要求,并按照规定做好保管和贮存工作。
3、各学院(中心)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帐目,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查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并做好核对记录。剧毒化学品要做到每日核对,检查。
四、加强危险化学品的领用环节管理
1、实验室领用危险化学品时,使用责任人按实际用量申请,经实验室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领用。
2、领用发放时应严格核对领用人、领用数量等,并做好发放记录,记录应至少保存五年。
五、严格危险化学品的使用管理
1、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做到制度、规程上墙,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材料、药品等,责任到人。
2、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应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毒、防腐等安全设施,并做好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行。
3、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必须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同时操作,并做好使用记录(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时间、使用人、用量和用途等),并在实验室备案。学生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时,指导教师要详细指导监督,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做好记录,不得擅自离开。
4、凡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必须及时交回专用贮存库(柜)贮存,严禁私自保存,严禁随意丢弃、倾倒,更不得转送其他部门和个人,严禁师生把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
5、易燃、易爆气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且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必须距明火10米以上。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严禁敲击、碰撞,气瓶内的气体不得用尽,要留有剩余压力。
六、做好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
1、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废弃物(剧毒及易制毒化学品按照有关规定处理)的处置工作。过期、破损危险化学品、盛装危险化学品空容器及危险化学品的废料、废液、废渣等,要随时分级、分类收集,贴好标签,定点存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随意丢弃和掩埋。
2、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定期进行回收,委托具有合法处置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请各学院(中心)严格遵照执行,并于5月19日前将本学院(中心)的整改结果形成文字材料,经学院(中心)主要领导签字后,报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和科技处。
特此通知。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科 技 处
二○一三年五月七日